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风险警示制度是指,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 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 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会员资金异常;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交易所接到涉及到会员或客户的投诉;会员涉及司法调查;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 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 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 应事先报告交易所, 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 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 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故意隐瞒事实, 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 对其违规行为, 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 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