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 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 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令, 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 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