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4 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 万元的, 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单独或者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2) 蓄意串通, 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3)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4)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1) 单独或者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 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