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 条规定:“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6 条规定:“ 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89 条规定“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 为变相期货交易:(1) 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2)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具有本质的区别, 交易机制也不相同。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是涉及到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 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 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利益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其参与者除了与所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企业外,还有大量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任何具体的交易技术和手段都既可以为现货市场服务, 也可以为期货市场服务。但如果现货市场完整地套用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 就会出现把现货市场也办成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具有金融产品性质的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 就可能会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 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监管要求, 现货市场的创新不能脱离现货市场的本质和功能。无论具体交易方式如何, 只要现货交易演变成一种公众投资者可以广泛参与的金融投资工具, 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 就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蕴含巨大的市场风险, 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进行金融诈骗。正是基于以上考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变相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