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期货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1)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
(2)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
(3) 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规定, 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结算会员进入交易所。结算会员可以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对交易会员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交易会员的交易指令。交易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交易所后, 结算会员应及时将从交易所取得的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交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