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 移仓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非结算会员更换替其结算的结算会员; 另一种是当会员账户出现风险或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时, 中金所将该会员受托投资者转移给另一家会员。移仓内容仅包括所移账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保证金。
第一种情况的移仓: 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代理结算协议终止前30 天前将《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中金所。交易所在约定日结算后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办理变更结算关系, 将交易会员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从移出结算会员移至移入结算会员, 并提供移转的持仓清单由交易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
第二种情况的移仓: 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 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 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移仓的, 交易所可对该会员进行客户移仓。交易所将在约定移仓日的当日结算完成后, 为会员实施客户移仓, 并提供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由移入会员、移出会员确认。移入会员或移出会员为交易会员的, 还应将移转的客户持仓清单提交给其委托结算的结算会员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