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原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出口实行国营贸易和出口配额管理。原油贸易分为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其中,国营贸易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由具有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组织进口。具有原油的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控股)、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控股)、珠海振戎公司、中海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执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量。我国从 2002年起开始,每年下达非国营贸易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并逐年增加配额。商务部《2013 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提到 201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 2910万吨,达到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请。
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的进口业务。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28日,国办发[2013]83号《国务院办公厅》于促进进出口发展、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本着有利于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这为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取得合法的原油加工和进口资质提供了法律依据。